第一条 辅导员应该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应当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辅导员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指导并带领学生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开展党、团活动,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和先进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条 辅导员经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或接替其工作的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志、经济账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或交接不清,不得离岗。
第三条 辅导员例会制度。每个学院应定期召开全院辅导员参加的工作例会,会议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布置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值班制度。学校或学院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安排辅导员值班,深入学生寝室、教室,检查学生学习、生活秩序方面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保证校园学生的安全稳定。
第五条 辅导员召开主题班会制度。主题班会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有效载体,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形势与政策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学风教育、考风诚信教育等,提高班级凝聚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各班级每学期至少应召开2次主题班会(毕业学期至少1次)。每次班会要精心设计主题,制定活动方案。
要积极创造自由宽松的交流环境,综合利用专题讨论、主题演讲、互动交流等形式,让每个学生都有发言和展示的机会,增强班会效果,使班会成为学生思想提升、素质拓展和能力培养的基础平台。
第六条 辅导员与任课老师联系制度。辅导员每学期期初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手机、QQ、微信等)告知所带班级任课教师,以方便联系;辅导员每学期与每科任课教师的联系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辅导员深入学生寝室制度。辅导员每周应至少走访学生宿舍1次,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安全、卫生、文明寝室建设达标等各方面的情况,监督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各宿舍的室风建设,使学生宿舍呈现健康、活泼、向上的良好风气。辅导员要做好每次走访学生宿舍的记录,填写“辅导员深入学生寝室记录表”,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存档备查。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寝室指导、组织学生开展寝室文化活动,积极构建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平台。
第八条 辅导员深入课堂制度。辅导员每周应深入课堂不少于1次。每次查课要做好记录,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及课堂文明情况。辅导员要适时地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交流学生的有关情况,听取任课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意见,对学生在课堂上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对教师授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
第九条 辅导员与学生谈心谈话制度。辅导员在每学年与学生一对一谈话覆盖率应达15%以上,与学生谈话覆盖率应达50%以上。要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患疾病学生,家庭发生突然变故学生,违纪学生,学习成绩落后学生,失恋学生,思想波动大、情绪低落、言行异常的学生等,适时与他们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要定期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获奖学生等优秀学生群体谈话,鼓励他们保持继续向上的动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同学共同进步。辅导员要做好与学生谈心谈话的记录,填写“辅导员与学生谈心谈话汇总表”,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条 辅导员学生学业分析制度。辅导员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对所带学生及重点关注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的统计与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交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并主持召开班级学习情况通报会,对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考试挂科的同学,要与其当面谈话,必要时将其学习情况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 辅导员与家长联系制度。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长期联系、及时沟通的有效渠道。把学生在校学习、思想、生活情况反馈给家长,让家长能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同时也能从家长那里了解学生在校外的情况,便于有问题及时沟通和解决,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其联系方式可采取电话、书信、发电子邮件或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等。
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辅导员要及时与家长联系:⑴学生思想状况出现重大变化,要及时与家长联系;⑵学生生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住院以及出现心理问题,要及时与家长联系;⑶学生学习成绩下滑、有课程补考或受到学业警示,要及时与家长联系;⑷学生行为违反校规校纪,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每学期覆盖面要达到15%,并认真做好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工作记录,填写“辅导员与学生家长联系汇总表”,学期结束前交学院备查。
第十二条 辅导员家访制度。辅导员应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对学生进行家访,增进学校与家庭、辅导员与家长的联系,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合力,有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家访对象包括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在学习、就业、思想行为、心理健康等方面需要特殊关注的学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孤儿、单亲家庭学生。原则上辅导员每学年应家访一次以上。每次家访都要填写“辅导员家访登记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党委学工部。
第十三条 辅导员组织和参加学生活动制度。辅导员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专业学习、专业竞赛、科技发明、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课外学习活动,使学生在活动的参与中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辅导员学生信息档案制度。辅导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籍变动、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建立与学生交流的信息平台和沟通的渠道;完成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辅导员应主动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业务竞赛。辅导员要结合工作开展研究,努力提升学生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日志制度。辅导员每学期期初应制定“工作计划”,日常工作要做好记录;每学期期末要进行工作总结,并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考查存档。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学院要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此作为辅导员年度考评及评价学院和各班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属于辅导员工作职责,但本制度未予涉及的事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