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制度。党总支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统战、群团等工作全面负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行政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党总支和行政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研究决定学院发展改革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共同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院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等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需学院决定的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七)按照学校规定研究决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大额资金使用、经费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学生资助和处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招生、就业,学生学籍、应征入伍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务公开有关事宜;
(十一)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相关重要问题;
(十三)研究决定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等问题;
(十四)研究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可由党政负责人提出,也可由党政副职提出,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支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需经党总支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支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分工分别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事项的,由党政负责人协商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书面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时间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归档。
第四章 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js33333金沙线路检测总支委员会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