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本着“重点帮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省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着眼文化与传播学院经济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费包括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返还的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员所缴纳的工会会费。
(二)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费主要用于文化与传播学院统一组织的在会教职工集体活动补助、文化与传播学院集中购置福利品、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教职工直系血亲丧葬慰问金、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住院教职工慰问品费用、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教职工独生子女入园管理费补助、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教职工退休时购买纪念品、文化与传播学院离退休教职工慰问品及慰问金费用、文化与传播学院在会教职工结婚及生育慰问品费用等。
(三)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批。为提高工作和办事效率,文化与传播学院工会会费支出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开会研究确定;工会会费日常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分工会副主席保管。
(四)工会会费应收支有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当年节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五)文化与传播学院财务领导小组有权对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每年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分工会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七)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文化与传播学院分工会负责解释。